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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首诊负责制

发布日期:2023-01-29浏览量:1066

一、定义

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二、基本要求

(一)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二)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三)首诊医师应当做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四)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如肺结核),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所在地区定点传染病医院就诊。

三、具体细则

(一)首诊责任的主体是指医疗活动中承担相应诊疗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医师和科室。

(二)首位接诊医师界定。

1.患者完成门急诊挂号并到达诊室后,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首位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不包括医师接诊未挂号患者、患者所挂就诊号与所接触的医师不符或与科室(专科)不符的情况。

2.急危重症的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即为首诊医师,不受其是否挂号,挂号与医师、科室或专科不符的限制。

(三)首诊医师权利与义务。

1.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会诊。

2.对急危重症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应请相关科室会诊。在未明确患者主管科室之前,由首诊科室主持诊治。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开。

3.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别是急危重症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病情确定后经会诊转相关专科治疗。

(四)门、急诊诊疗流程。

1.门、急诊患者诊断明确,医师做好病历记录,开具治疗医嘱且患者知晓和接受处置方案。

2.因诊疗需要,医师开具住院单,患者办理完成入院手续。

3.门、急诊患者诊断不明确,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后续诊治方案,做好病历记录,包括开具的检查、检验未完成的情况;预计当日工作时间内可完成并取得检查、检验结果的,应由该医师完成结果评估或书面记录告知患者如何完成结果评估。

4.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需由医务人员陪同(含监护)进行转运,并积极抢救,确保患者及时妥善得到后续救治诊疗支持。

(五)首诊医师接诊患者后,应当对其实施的诊疗行为履行告知义务,并及时完成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六)如果患者罹患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的疾病,虽无法提供诊治,但必须先评估患者病情状况,判断是否存在急危重症情况。

1.如果患者病情平稳,应给患者提供适当的就医建议,履行告知义务并书写包含转诊建议的医疗记录。

2.对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应当按照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进行诊疗。

(七)如果就诊患者借用他人信息挂号,医师有权拒绝接诊,不承担首诊负责制的主体责任。但若患者病情处于急危重症状态,医师须按未挂号患者予以接诊并承担首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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